人保泉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人保泉州分公司对桂钦公司享有1877222.06元债权;二、本案诉讼费由桂钦公司承担。
针对上诉人诉请内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桂钦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间,分别为其名下的“盛安达67”轮、“盛安达69”轮投保了5份保险其中,涉“盛安达67”轮的保险合同有两份,分别是:1.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港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钦州市港口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单号为pcb*****************14,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该份保险合同约定保费分三期付清,第一期自签单后十个工作日内缴清367827元;第二期于2012年8月27日前交清367827元;第三期于2012年11月27日前交清490436元;未按期交费,从约定交款日的次日零时起,保险责任终止2.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签订的保险合同,保单号为pcaa2013a*******0043,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该份合同约定保费分期支付,第一期保费325000元,应于2013年6月27日前交清;第二期保费325000元,应于2013年11月27日交清,未按期交费,从约定交款日的次日零时起,保险责任终止涉“盛安达69...(本文书还有5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