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江*、林*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卫生院,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林*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龚**,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672717.24元;(详见赔偿项目明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江*与原告林*是夫妻,原告江**是其两人的婚生儿子。原告林*自知怀孕后一直按医嘱要求进行产检。分娩之前,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卫生院的产前检查记录显示胎儿是健康正常的活胎,且无先天性遗传疾病。2019年5月20日11时28分,原告林*入院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卫生院...(本文书还有3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