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与被告洪**、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番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第三人建行番禺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440530012-2012-20140565292号《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2.被告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截止到2020年9月16日合计467284.93元(其中本金448406.51元、利息17935.8元、罚息942.62元)和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水平上浮30%计付);3.原告依法就广州市xx区xx路xx号**栋**房房产处置款中优先受...(本文书还有3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