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男,1963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上诉人德阳市科特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特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科特嘉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广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系挂靠关系,被上诉人广成公司应当承担租赁费支付义务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广成公司是该宗建设项目的劳务承包方,唐*借用其资质实际承揽该宗建设项目,所以广成公司与唐*系挂靠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挂...(本文书还有4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