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阳市科特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特嘉公司)与被告四川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特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广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特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施工升降机租赁费39万元、升降机进出场费1.4万元,违约金1.95万元,以上共计42.3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3日,被告唐*与原告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并于同年6月13日签字确认原告的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设备号sc200-1424)正式租赁给...(本文书还有1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