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能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边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李**,被上诉人立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热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基本事实为:诉争锅炉房原为延边日杂废旧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延边日杂公司”)建设,用于供应其所有的建筑物采暖之用,属于国有土地的建筑物,后该锅炉房归属于延边金利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物业”)。由于延吉地区开始集中供***小区由上诉人负责供热,2011年10月5日,上诉人与金利物业签订了锅炉房转让协议,由上诉人购买诉争锅炉房,价款299,915元。由于此前被上诉人与延边日杂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故双方在上诉人购买锅炉房的同日签订了《换热站建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即本案的上诉人)于2011年收购延边金利物业的锅炉房并改建为换热站,鉴于该锅炉房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即本案的被上诉人),原告提出今后对该区域重新规划建设,原、被告经充分协商,协议如下:1.被告配合原告无偿将原有延边金利物业有限公司的锅炉房拆除。2.原告负责在重新规划建设的当年的采暖期来临前2个月在锅炉房原占有土地范...(本文书还有6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