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被告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如违法解除,赔偿金如何确定?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通知为准,或有授权的人员明确告知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与被告两位副校长的电话录音,录音内容没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识表示,两位副校长无明确的授权,事后被告亦没有追认,不能直接推定被告明确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仲裁、诉讼中均不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2020年10月-11月3日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原告主张依据前几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未发放的工资,被告辩称因没有及时进行核对工作量工资暂没发放。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及核定工资,按时发放,在桃一中没有及时核对的情况下,酌定按前几个月的平均工资4828元支付33天的工资5310.8元。
三、被告是否应支付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文书还有2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