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1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彭×及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1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7月自行相识,于2004年1月29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婚姻生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彭×辩称,同意离婚,依法分割财产。我们双方只有一套房产**房子已经卖完了,我们双方共同卖的**房子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室**房子一共卖了285万元**房屋面积73.66平米,2014...(本文书还有1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