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捷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科公司)与李**、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捷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2.判令二被告将“缴费易”网站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7月13日期间的营业收入40万元(暂定)返还给原告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捷科公司于2014年3月6日设立,原法定代表人为李**2018年6月12日,黄**通过收购方式取得捷科公司全部股权,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曾**于2019年10月13日与黄**签订《重庆捷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收购捷科公司全部股权,并于2019年10月25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捷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原告2020年5月...(本文书还有3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