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学,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给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医疗费:38,118.05元(其中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费:31,074.61元,前郭县医院门诊费:4,147.95元,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门诊票据:1,991.71元,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票据:903.78元);2.外用药:117元;3.住宿费:268元;4.伙食补助费:6300元(63天×100元/天);5.交通费:680元;6.手机票据:2999元;7.救护车费:1400元;8.误工费:8,105.48元(52.5天×154.39元/天);9.护理费:3,859....(本文书还有3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