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万元并赔偿损失(自2017年12月14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时洪亮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时洪亮将其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大治镇西施村翟家门六组铝石坑**座转让给原告,同时将铝石坑所欠4600万债务(包*被告李*的300万元)一并转让给原告,原告以承担4600万元债务的方式作为合同转让款支付。基于此原告向被告李*出具了300万元的《欠条》,并向被告李*支付50万元。后发现时洪亮对其所属的铝石坑不具备...(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