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嵩山传奇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山传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王*琦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嵩山传奇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王**,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嵩山传奇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此案;二、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李**称有三笔款借给了上诉人,其中一笔30万元,系李**转账给张慧云,张慧云又转账给朱*奇,并没有转给上诉人李**有一笔40万的款项直接转给了上诉人其中一笔25万由李**的妻子李爱荣转给了朱*奇李爱荣与张慧云的款项转给朱*奇不能认定上...(本文书还有4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