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曦与被告民权县舞之星艺术传媒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曦的法定代理人王*、袁*,被告民权县舞之星艺术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3,895.22元,交通费2,82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81.21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伤残赔偿金68,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2,200元,退还学费2,28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共计115,580.93元;2.有关此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曦在被告民权县舞之星艺术传媒有限公司舞蹈培训班培训时,于2020年6月14日上午在舞室里被其他女生绊倒,致使王**曦左手肱骨骨折,当时被告在没有及时通知原告父母的情况下,就把原告送到了民权县人民医院进行就医,结果因原告...(本文书还有4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