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周**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以下简称伍仲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伍仲珮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刘**、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关于刘**的丧葬费26670元(以上一年度广东省全体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4445元为标准计算六个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81188元(以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198元为标准乘以六年);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关于刘**的死亡赔偿金819500元(以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为标准乘以二十年);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的被抚养费18300元(以江西省吉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305元标准计算五年);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周**的被抚养费29280元(以江西省吉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305元标准计算八年);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人民币1074938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刘**、周**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关于患者刘**的丧葬费29124元;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关于刘**的死亡赔偿金841320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刘**支付被抚养费123288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周**支付被抚养费1...(本文书还有5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