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月亮神珠宝有限公司(简称月亮神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47384号关于第9705499号“晶格丽gingly”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047384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第047384号裁定的利害关系人北京金格丽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简称金格丽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月亮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金格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047384号裁定中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第8969176号“金格丽”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本文书还有1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