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韩**、李**、申**与被告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安*、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2014年2月1日16时许,在民权县王*寨镇吴*村委焦楼村李*升门口的东西路上,李**的弟弟李*高与秦*粉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及家人与秦*粉的家人发生厮打,在厮打中二被告将四原告打伤,四原告被送往民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李**、韩**、李**、申**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二被告给四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身体痛苦及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四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本文书还有2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