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赵**、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邓**、被告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19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952.3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焦**为开设舞蹈培训班,承租赵*刚位于郑州市××区银通路银通商务**楼的房屋后,将自己未使用的剩余70平方米的房屋对外转租。2019年8月29日,经协商一致,原告与被告赵**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用作设立美术学校的教室,租赁期限...(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