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上诉人南充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上诉请求:l.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万科公司向钟*支付340,371.6元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万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已修建地下车库”,属事实认定错误。根据现场查看情况,案涉商铺并未修建地下**层,更未修建宣传的地下车库。万科公司在住宅辖区的绿化带下修建的地下车库并不属于商*地下车库,原审以住宅区修建了地下车库而认定商铺修建了地下车库,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认定钟*主张的判令万科公司相当于总购房款的30%的诉请明显偏高,比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条第(一)项第2条约定酌定判令万科公司支付113,457.2元的违约补偿金过低,不足以弥补钟*因万科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钟*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万科公司辩称:1.万科公司向钟*交付的房屋符合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涉案房屋地上**层地下**层,我方一审中提供的面积测绘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都表明案涉楼栋为**层,地上**层地下**层。2.案涉房屋所在楼栋与其他楼栋是同一车库,现场勘验、平面图,均可以佐证钟*可以通过商*电梯直接到负**楼的停车库,一共有65个商*停车位(所有权不属于钟*),我方配备的停车位满足了规划设计要求,也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3.我们认为一审判决10%的违约金本身就已过高,判决的义务确实已超过了万科公司应当向钟*承担的义务。这也是我们上诉所主张的。我们认为钟*的2项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万科公司上诉请求:l.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钟*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万科公司交付的房屋已经规划验收合格,不存在违反规划修建的情况,并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书,符合合同约定,钟*主张的违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对宣传资料相关事实...(本文书还有8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