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三建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依法判决三建公司不承担给付租赁费的义务(异议金额:299255.11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现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租赁物用于上诉人的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二期)2#、6#教师公寓工程、河北省黄骅市万锦星城项*(a区、b区)工程。案外人王*志在黄骅同时承揽多个项*工程,其和黄骅发达租赁站之间存在多个租赁合同,而涉案租赁合同为王*志和黄骅发达租赁站签订,上诉人对该合同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中,在合同当事人王*志未到庭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租赁物用于上诉人工程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没有任何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的租赁费数额没有任何依据,该租赁费用未经鉴定或第三方机构审计,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提货单和退货单认定租...(本文书还有4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