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云阳县三峡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雷**、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勇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云阳县三峡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雷**的委托代理人熊**、被告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陈*、蔡**、第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余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王*玲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程*、被告云阳县三峡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雷**的委托代理人米*、被告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蔡**、第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云阳县三峡风大酒店原系云阳县地税局工会、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工会共同出资于2000年11月设立,原告和刘*江于2002年5月10日与当时的云阳县三峡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三峡风大酒店集资建房协议书,原告和刘*江...(本文书还有4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