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重庆市泓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王*卿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董瑞、人民陪审员胥永柒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泓承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泓承公司将其签订的重庆龙兴标段土石方内部承包给原告,叶*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原告在2014年4月30日前进场施工,如因拖延时间。原告交的现金3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息支付并退还本金,并由被告泓承公司担保。后叶*于2015年2月10日死亡。现请求被告返还原告3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泓承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被告泓承公司与原告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泓承公司将其承建的重庆龙...(本文书还有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