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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与广州住房*******、广州市人***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统计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财政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工商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8)粤7101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5
  •  
  • 【案例概要】

    第三人杨**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第三人杨**向被告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被告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03年1月至2013年7月原告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第三人向被告公积金中心提交了劳动合同、纳税清单、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等材料,证明原告创信鞋业公司与第三人于2002年12月至2013年7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因其本人在单位的劳动时间与社保缴交时间一致,且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相符,申请使用社保缴费基数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年6月30日,被告公积金中心向原告作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原告第三人反映其少缴/未缴2003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住房公积金11071元,要求原告对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第三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第三人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原告如对第三人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原告于2017...(本文书还有32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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