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颖机修公司)与被告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电集团)、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嵩颖机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被告登电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嵩颖机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二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的《询证函》,庭审中变更为确认询证函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登电集团2018年、2019年以原告拖欠其债务、核对双方账目为由,向原告发送询证函,后原告书面回复被告登电集团的询证函,被告登电集团未对原告的回复作出说明。2019年11月27日电话联系被告梁**去对账,梁**在2013年之前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3年后梁**身体不好,不能从事公司管理,2013年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免去了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的职务,该事实登电集团也知晓,但依然让梁**签订对账函。被告梁**签署对账函后,被告登电集团以该询证函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多起关于原告的诉讼,原告认为与被告登电集团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梁**2019年11月份签订对账函不能代表公司的行为,但此询证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登电集团辩称,梁**在询证函签字的行为是梁**作为原告公司董事长代原告公司对其清楚知道的原告公司的账务进行确认的行为;梁**不仅现任原...(本文书还有6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