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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胡**、石**、香事汇沉香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粤060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2
  •  
  • 【案例概要】

    原告李**与被告胡**、香事汇沉香(广*)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事汇沉香公司)、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石**本人(石**同时是被告香事汇沉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偿还借款本金528254.72元及相关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20年7月26日为73955.66元,剩余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本息暂合计602210.38元;2.判令被告香事汇沉香公司与石**对被告胡**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胡**因生意资金周*所需,于2019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承诺利息为月利率3.5%。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与被告胡**、香事汇沉香公司签订借条,并于当日实际出借借款本金895000元至被告石**处。借款后,胡**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9月16日、10月29日、11月25日、12月11日向原告归还本息合计52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胡**未再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石**作为胡**的妻子以及香事汇沉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账户实际收取借款,构成债务混同,应对胡**及香事汇沉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三被告拒绝履行到期...(本文书还有61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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