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诉被告被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曹**,被告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河南中美铝业有限公司40万吨氧化铝项目工程。被告承包该项工程后,经该项目部的经理何肿协商,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综合管网土方、基础工程及施工管道溶出工程回填土方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在2007年7月7日签订了承包协议,并于2007年11月2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双方分别于2009年12月22日、2011年1月25日对原告所承包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663545元。后经过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现仍欠原告173...(本文书还有3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