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海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诉被告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万**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创公司诉称:2012年11月30日,海创公司与万**签订《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合同书》一份,约定海创公司将位于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中心**楼的学院食堂交给万**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万**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等。2014年9月1日,案外人袁*云诉本案原告海创公司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袁*云诉称其自2012年12月1日起其为本案原告海创公司所属的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中心食堂提供各种蔬菜及荤菜,截止至2013年1...(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