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姜**、重庆正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超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姜**、被告姜**和正超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人保财险垫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49683.83元和原告因此所开支的代步费、车辆贬值损失6000.00元,以及医疗费140.00元,以上费用共计55823.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7日上午9时许我驾驶车牌号为浙d******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搭乘郭**、郭**前往万源市罗*镇,上午10时许被告姜**驾驶的车牌号为渝dxxxx号...(本文书还有2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