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凯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鹏物流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凯鹏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凯鹏物流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凯鹏物流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首先,牛**案外人张国好的雇员,张国好作为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凯鹏物流公司,该事实可以通过凯鹏物流公司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中实际车主张国好的签字认定。一审中凯鹏物流公司虚假陈述牛**其雇佣的员工,但双方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发放的证明,应该追究其虚假陈述的责任。同时,一审开庭时,凯鹏物流公司补充提供证据表示案涉垫付的医疗费是案外人张国好帮助凯鹏物流公司支付,更...(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