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男,汉族,1973年6月**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女,汉族,1955年2月**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女,汉族,1957年11月**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男,汉族,1960年9月**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女,汉族,1963年10月**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男,汉族,1967年6月**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男,汉族,1970年5月**日生。
以上七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邢**,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蔡**、蔡**、蔡**、蔡**、蔡**、蔡**、蔡**因与蔡**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开封市顺河区延寿寺街**号蔡某壬名下的房屋(房产证编号为:汴房地产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0.94平方米)归蔡...(本文书还有2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