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为与被告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康**的委托代理人邢**、被告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8日08时40分,被告张**驾驶豫b******号轿车沿g310线开封县段由南向北行驶至516km+218m处,与原告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康**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开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022*****2005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康**不负事故责任。...(本文书还有1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