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袁*(另案处理)向被告人于玲刚处购买电缆推销给开封市龙亭区海盟新城工地的施工方即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玲刚在收到袁*14万元定金后,从市场上购买没有合格证的电缆,并将厂名擦掉,将“河南金水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字样喷在电缆两头,又在电缆轮盘上喷上“金水”字样。2018年3月2日,于玲收到袁*货款100万元,并将假冒的“金水”电缆发给袁*指定工地。
2017年4月,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到开封市海盟新城工地现场检查,现场存放电缆的9种型号及长度为:zc-yjv224×185mm2的189米、zc-yjv224×240mm2的494米、zc-yjv224×50mm2的540米、zc-yjv224×70mm2的477米、zc-yjv223×400mm2的559米、zc-yjv224×240+1×...(本文书还有1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