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崔志勇担任河南新国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站广场苹果体验店”(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富田太阳城一站广场内)店长,负责对该店人员、财物、产品等进行全面管理。在任职期间,崔志勇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自出售手机的方式将价值84890元的手机款占为己有,通过私自出售手机的方式将价值18333元的配件款占为己有,通过私自维修手机不上报的方式将价值28800元的修理费占为己有,通过少上交营业款的方式将10588元营业款占为己有,通过收到顾客手机款后不交付手机和收到顾客退货后不退款的方式将两部手机款12188元占为己有。现赃款未追回。
2017年5月8日被害单位报警。2018年11月26日,河南省鹿邑县公安试量派出所民警将崔志勇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同年11月29日移交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崔志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在河南新国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站广场苹果体...(本文书还有3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