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及人工费3803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4日,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工地提供彩板及安装服务,由被告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经过双方对账,截止2019年12月24日、25日,被告尚*原告人工费100000元、货款280300元,被告为原告分别出具欠条两份,就人工费及货款做了还款约定。经过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人工费,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推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吴**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