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河南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601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1820元(以260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3日),暂共计27832元;2.被告刘**、尹**被告河南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1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