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影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巨人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923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线上)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影巨人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爱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诉称,原、被告保持较长时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长期向被告出售各种影巨人蓝牙耳机,被告一直能遵守商业信誉,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2019年7月31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174960元。后被告于2019年8月...(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