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付某1、付某2、付某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我方承担30%责任不当,我方不应承担责任,对于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不应承担。
付某1、付某2、付某3辩称,要求维持原判。
付某1、付某2、付某3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874.05元、护理费163591.78元(一级护理105天×2人×46970元/年÷365天×50%=13511.92元;二级护理219天×1人×46970元/年÷365天×50%=14091元;出院后护理566天×2人×87696元/年÷365天×50%=135988.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天×100×50%=1...(本文书还有3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