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因下落不明,本院在《四川法制报》等处刊登或张贴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公告期已满,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2月10日在四川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由于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常因为性格、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发生争吵。2014年原告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判...(本文书还有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