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诉讼补发工资及福利待遇534487.8为元。2、补缴2015年3月至2020年2月养老金(省社平工资标准)、公**;补发2015年6月至2020年2月生活补助及福利待遇1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允。原审认定申请人2007年以前为保险修配厂员工,认定申请人已于2015年2月退休,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曾经工作的岗位可以证明申请人不是工人,不应按工人退休;二、原审办案程...(本文书还有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