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代理人邢**、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第三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诉称,2009年12月8日其与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解放路东四地块***小区第**幢**层连体面向西04号营业房**房屋面积270.5平方米,价格676,250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涉案房屋交付其使用,...(本文书还有1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