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以下简称:火箭军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被告火箭军医学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657.86元、东方医院医疗费2000元、被告处治疗医疗费19943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0100元(医疗鉴定费7650元、伤残鉴定费2450元)、残疾赔偿金6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00元、后续医疗费100000元、后续治疗误工费20000元、后续治疗交通费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原告因右侧牙痛到多家医院就诊,确诊为三叉神经痛,听说被告处可以治疗三叉神经痛故前往就医。被告接诊医生未进行检查即判断原告病症为三叉神经痛,并表示用伽玛刀治疗有效但见效慢,且无需住院,故原告同意采取该种治疗方式。2017年7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行伽玛刀手术,半年后右脸产生麻木感,询问主治大夫后告知是正常现象;一年后右脸麻木感强烈,且右侧嘴唇和右侧眼角有蚁走感觉,伴视力下降,原告再次询问主治医师,被答复伽玛刀治疗不会影响视力下降。后原告到东方医院和同仁医院治疗眼睛,经检查是眼角膜病变导致的视力下降,经治疗无改善,后原告将用伽玛刀治疗三叉神经的经历向医生叙述,多位眼科医生表示三叉神经对眼角膜是有影响的,原告的病情在必要时需要摘...(本文书还有5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