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丘市海涛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涛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涛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涛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滨州东海壹号ab地块工程项目《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及滨州东海壹号ab地块工程项目一期二段《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判令中建二局公司给付至2020年11月30日之前的租金3219622.64元,后续租金每日为1822.217元,给付至中建二局公司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之日止;3.判令中建二局公司返还价值168202.6元(钢管32945.7米,扣件169039个,顶托8964根,套筒13063根),不能返还时折价补偿;4.判令中建二局公司支付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98625元,后续逾期付款损失以3219622.64元为基...(本文书还有4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