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张*、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吴**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法立即返还原告现金816,149.16元及利息(自起诉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合伙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迁曹*速...(本文书还有3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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