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26日,刘**因左肾结石、慢性支气管炎伴感染、高血压在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4月3日行经皮肾镜碎石术后于2013年4月13日出院。医院给刘**的出院医嘱载明:保持切口清洁干燥,切勿憋尿。2-3日后复诊。在医院存档的病案中的出院记录的出院医嘱载明:保持切口清洁干燥,切勿憋尿。一月后拔除双j管,2-3日后复诊。对其中“一月后拔除双j管”字样医院认可系在主治医生后来完善的。2014年5月23日,刘**因“间歇性尿频一月”入院,2014年5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泌尿道感染,膀胱结石,输尿管内支架,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治疗。2014年5月29日,刘**至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5月30日做手术,手术名称为:经尿道膀胱碎石取石术,经膀胱镜输尿管支架取出术,于2...(本文书还有4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