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何**,女,1973年3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三沙南街**号。
上诉人广州自强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因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行初字第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第三人向被告投诉,反映原告欠缴其2000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被告根据第三人何**提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离职证明、加盖原告公章的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材料认定原告与第三人2000年1月至2011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核定出原告在,2000年2月至2011年4欠缴第三人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8360元。被告于2011年12月24日向原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番禺核通字〔2011〕211号《核查通知书》,通知原告对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是否为第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止时间、第三人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文书还有3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