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以下简称“火箭军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郑**、陈**、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火箭军医学中心赔偿张*医疗费379211.35元、后续治疗费100万元、营养费6000元(200元/天×30天)、护理费6000元(200元/天×30天)、误工费49416元(197664.75元/年×3个月)、交通费28446.7元、住宿费2304元、残疾赔偿金443094元(73849元/年×20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鉴定冲洗照片复印费1168元。事实和理由:张*于2013年5月8日至原二炮总医院进行隆鼻、自体脂肪丰胸手术,医方主刀医生刘*超在明知张*患有双*乳腺增生、做抽脂丰胸手术会引起癌变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导致术后张*乳房异常疼痛,后经301医院检查得知系因医生违规操作导致双*乳腺多灶脂肪坏死,致癌的症状已经发生。在隆鼻手术失败后,张*多次强调假体过敏,修复手术要做自体手术,但医方主刀医生王*置若罔闻,明知张*交纳的自体手术费,却依然做了假体手术,导致张*术后鼻子流脓、溃烂,极易导致颅内感染引起死亡。医方为了图谋私利,将美容整形科对外承包经营,医方医生违规操,导致手术失败。张*因此在301医院等予以接受后续治疗,花费巨大,现张*身体治疗进一步恶化,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提起本案诉讼。
火箭军医学中心辩称:对张*所述在火箭军医学中心就医的事实没有异议,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相关规范,张*面部神经麻痹的损害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关,医方已经在术前将相关手术并发症告知张*,手术后医方多次无偿为张*进行修复,也为解决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火箭军医学中心还先行支付了张*15万元。针对张*的具体诉讼请求,火箭军医学中心认为:对部分医疗费的合理性及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后续治疗费不认可。营养费及护理费均不认可,因为没有医嘱,且张*有自理能力,不需要护理。住宿...(本文书还有8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