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北京佳时代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时代公司)、北京迅雷银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银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迅雷银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较为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迅雷银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李**支付借款本息196188.77元;2.判令二被告按照年利率15.4%,以2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判令二被告向李**支付违约金6万元;4.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系迅雷银通公司职员,二被告系关联公司因二被告经营所需,缺少资金,故令职员以个人名义为其贷款,供公司使用2019年3月13日佳时代公司与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以银行贷款方...(本文书还有4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