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支公司(以下称保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付*、人民保险股份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5年10月1日15时10分许,被告付*驾驶吉j******号奥迪牌越野车行驶至宁江区中医院门前将原告撞倒,经事故处理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住院治疗76天,好转出院。被告驾驶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2533元。
被告付*辩称,我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因此应由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我们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付*驾驶的车辆也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我们同意在保险的理赔范围内对于...(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