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讯问笔录并非其(张**)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经查,2018年2月24日归案当天,张**主动交代了盗窃电动三轮车的行为,所交代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财物情况与本案实际情况相符;次日,其开始翻供,否认实施了盗窃行为;2018年3月1日,其再次否认实施过盗窃行为,但对“2018年3月23日去了哪里”这个问题,其回答“我不记得了,记得是去喝酒了”,对“和什么人喝的酒”,回答“随便找了一些人喝的酒,具体是什么人不知道”,对“为什么之前承认有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现在又不承认”,回答“因为认与不认都会判刑,所以我现在不承认了”。从张**翻供的理由和辩解来看,其翻供明...(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