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3日、2014年11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金**、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之子邵*(已故)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并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07年9月5日签订离婚协议,同日在北京市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邵*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仅就原告所知晓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邵*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邵*去逝后2年多才知晓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故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享有位于昆明市金洲湾-蓝屿xxxx号房屋50%的所有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诉争房屋是由被告出资购买并登记在邵*名下,当时被告正在经营一家诊所,且同时在偿还三套房屋的贷款,因此经一家人商议后以邵**名义购买,由被告出资购买,且所有贷款均由被告一人分次偿还,也经诉争房屋开发商证实,此房系被告购买后申请赠与邵**。综上,诉争房屋系邵**个人财产,原告没有权利进行分割。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1、(2012)穗番法民三初字115...(本文书还有5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