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17年8月29日7时45分,高**驾驶牌号为粤a×××××小汽车与申**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丰华街发生碰撞,造成高**车辆受损、申**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高**于2017年9月14日将车辆送往广州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花费维修费5569元。
原告高**的...(本文书还有694字未显示)